医疗机构空气净化技术规范
Standards of air cleaning technique in healthcare settings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其中4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北京宣武医院、卫生部医政司护理处、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解放军301医院、北京天坛医院
本标准起草人:李六亿、李卫光、巩玉秀、王力红、郭燕红、吴安华、 胡必杰、魏 华、邵丽丽、孟 莉、贾会学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医疗机构空气净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空气净化技术的标准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5033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空气净化 air purification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3.2 消毒 disinfection
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3 随时消毒concurrent disinfection
有感染源存在时对其排出的病原体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及时进行的消毒。
3.4 终末消毒 terminal disinfection
感染源离开病房后对其所处的环境包括空气、物体表面、床单位等进行的彻底消毒。
3.5 菌落形成单位 colony forming unit, cfu
在活菌培养计数时,由单个菌体或聚集成团的多个菌体,在固体培养基上生长繁殖所形成的集落,称为菌落形成单位,以其表达活菌的数量。
3.6 气溶胶 aerosol
固体颗粒、液体颗粒或二者在气体介质中的悬浮体系。这些颗粒物在该体系中的降落速度很小。
3.7 微生物气溶胶 microorganism aerosol
分散相中含有微生物的气溶胶。微生物在空气中所形成的体系,既包含微生物又包含空气介质,是双相的。
3.8 空气微生物 air microorganism
系空气里的微生物。是单相的,不包含空气介质。
3.9 洁净手术室clean operating room
采取一定空气洁净措施、达到一定细菌浓度和空气洁净级别的手术室。
3.10 自然通风 nature ventilation
自然通风指利用建筑物内外空气的密度差引起的热压或风力造成的风压来促使空气流动而进行的通风换气,是一种自然清除微生物的有效方法。
4 管理及卫生学要求
4.1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有关空气净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空气净化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4.2人员培训
医疗机构应对各级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者进行有关空气净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应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而进行调整。
4.3设备保障
医疗机构应为相关临床科室配置适宜的空气净化设施,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学要求。
4.4监督与指导
医疗机构的感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全院相关临床科室的空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5 各类环境空气消毒的卫生标准
应达到GB 15982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为:
4.5.1Ⅰ类区域环境要求空气中的细菌总数≤10cfu/m³,这类环境主要包括洁净手术室和层流病房。
4.5.2Ⅱ类区域环境要求空气中的细菌总数≤200cfu/m³,这类环境包括普通手术室、产房、婴儿室、早产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4.5.3 Ⅲ类区域环境要求空气中的细菌总数≤500cfu/m³,包括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区、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和房间。
4.5.4 Ⅳ类区域空气中的细菌总数国家没有具体要求,这类环境包括传染病科及其病房。
5空气净化方法
5.1 物理净化方法 物理方法是最常用的一种空气净化方法,操作简便,残留的有害物质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小。
5.1.1通风
5.1.1.1 自然通风 医疗机构应根据季节、室外风力和气温,适时开窗通风。自然通风简单,不需要动力,运行管理方便,其通风量随气候条件和室外风速适时调节。自然通风过程的控制有一定的难度,其效果不易预测和评价。
5.1.1.2 机械通风 自然通风不良时,宜安装通风设备,利用风机、风扇等运转产生的通风动力,使空气流动,以达到通风换气的目的。
5.1.1.2.1机械通风方式 可分为机械送风与自然排风、自然送风与机械排风和机械送风与机械排风等三种方式。
(1)机械送风与自然排风 送风使室内的有害气体扩散,且能保持正压。故适用于污染源分散及室内空气污染不严重的场所。
(2)自然送风与机械排风 这种方式能有效地保持室内负压。适用于室内空气污染较重的场所。此法不宜在手术室、产房及ICU等处应用。
(3)机械送风与机械排风 能根据需要设定换气次数或保持室外内的正、负压。通风效果较好,适用于卫生条件要求较高的场所。
5.1.1.2.2注意事项
(1)应充分考虑房间的功能要求、相邻房间的卫生条件和室内外的环境因素选择通风方式及室内的正负压。
(2)通风受当地的气候条件、环境温度等因素的影响。
5.1.2 中央空调
医院的空气调节是用以控制室内的温度、湿度、气流、灰尘、细菌以及有害气体等,保证符合卫生学要求。中央空调是将主要的空气处理及输送设备设置在集中的空调机房内的系统,一般多为低速、单风道、定风量系统,它是最典型、应用最广泛的空调系统,常见的集中空调系统主要有直流式、一次回风式、二次回风式空调系统。
5.1.2.1空调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5.1.2.1.1开始设计时,应对医院各部门、各房间的功能要求、设备概况、卫生条件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空气调节分区、方式及负荷等。
5.1.2.1.2设计中应防止污染的空气逆流。
5.1.2.1.3对于手术室、ICU、产房等特殊区域,应具有可靠的空气调节设备,包括冷源和热源设备。
5.1.2.1.4空气调节系统应能适应未来变化的可能,不论冷源、热源以及风道等,均应适当留有余地。
5.1.2.1.5空气调节的分区,应使用灵活,除特殊情况以外,系统大小适宜,并尽量根据房间的功能要求,清洁的和污染的房间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5.1.2.1.6手术室、ICU、产房以及传染病病房等特殊区域,不宜使用风机盘管、诱导器以及整体式空调箱。
5.1.2.1.7对污染有病原体和有害气体的空气,在排出之前应进行处理。
5.1.2.1.8宜考虑减震和降低噪音的要求。
5.1.2.2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要求
5.1.2.2.1冷却水、冷凝水不应检出嗜肺军团菌。
5.1.2.2.2空调送风
(1)空调系统新风量参考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
(2)空调系统送风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空调送风卫生学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可吸入颗粒物(PM10) |
£0.08 mg/m3 |
细菌总数 |
£500 cfu/m3 |
真菌总数 |
£500 cfu/m3 |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
不应检出 |
5.1.2.2.3空调风管
(1)空调风管的积尘中不应检出致病微生物。
(2)风管表面细菌总数和真菌总数均应£10CFU/CM2。
(3)风管内表面的积尘量应£20克/ M2。
5.1.2.2.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1)不应释放有毒有害物质,装置的卫生安全性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
指标 |
允许增加量 |
臭氧浓度 |
£0.10 mg/m3 |
紫外线强度 (装置周边30cm处) |
£5 mw/cm2 |
TVOC浓度 |
£0.06 mg/m3 |
PM10浓度 |
£0.02 mg/m3 |
(2)净化消毒装置的性能应满足表3的要求。